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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03-19 13:33     (点击: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199081日印发)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湖北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鄂高工委〔2009〕9号)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基层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学期发展计划。

第十二条 院(系)党委(总支)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院(系)党校参加集中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党支部必须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学生进行政治审查。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后,党支部要将其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政治审查、党支部意见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预审,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并经过上级党组织预审同意,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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